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
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民生所2)
来源:发布时间:2019-04-25浏览:2520深财书〔2019〕136号
当事人:深圳民生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农科中心雍祥居21D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8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和资产评估机构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8〕33号)要求,我委派出检查组对深圳民生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民生所)进行了专项检查。经调查的违法事实及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下:
一、经调查的违法事实
(一)民生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在出具“深民高审字[2018]第009号”“深民高审字[2018]第009-1号”两份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中,未获取管理层声明书;在出具“深民外审字[2017]第006号”“深民内审字[2018]第012号”“深民外审字[2018]第001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中,获取的管理层声明书没有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签字盖章。
(二)民生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在出具“深民外审字[2017]第006号”“深民内审字[2018]第012号”“深民内审字[2018]第015号”“深民外审字[2018]第001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对被审计单位银行存款的审计未执行函证或者其他替代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
(三)民生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在出具“深民外审字[2017]第006号”审计报告中,应收账款余额12,885,680.30元,仅有询证函1份(金额9,550,716.07元),其余应收账款金额未见询证函或替代测试程序;在出具“深民外审字[2018]第001号”审计报告中,应收账款期末余额4,119,942.45元,仅有询证函1份(金额2,603,254.22元),其余应收账款金额未见询证函或替代测试程序。
民生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六十二条“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的规定,民生所没有勤勉尽责,未按照执业准则的规定工作程序出具业务审计报告,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勤勉尽责,按照执业准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业务报告”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会计师事务所检查结论等证据为证。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暂停执业三个月至十二个月”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民生所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权利告知
民生所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
2019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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