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
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民生所)
来源:发布时间:2019-04-25浏览:2827深财书〔2019〕140号
当事人:深圳民生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农科中心雍祥居21D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8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和资产评估机构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8〕33号)要求,我局派出检查组对深圳民生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民生所)进行了专项检查。经调查的违法事实及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下:
一、经调查的违法事实
根据民生所基本情况表,2017年民生所有注册会计师6人,注册会计师以外的专职从业人员为18人,合计24人。民生所每一个月实际缴纳社保的人数为25人,但经抽查民生所2017年1月份、6月份、7月份、8月份、10月份工资表和记账凭证发现,民生所1月份工资表列明员工数量95人,6月份工资表列明员工数量131人,7月份工资表列明员工数量104人,8月份工资表列明员工数量105人,10月份工资表列明员工数量76人。民生所按以上虚增人员工资表的合计金额编制记账凭证以及工资明细账,存在伪造会计凭证及其他会计资料的行为。
民生所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会计师事务所检查结论等证据为证。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民生所处以罚款二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民生所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缴纳上述罚款(详见《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并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我局财政监督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权利告知
民生所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
2019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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