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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人才认定

罗湖区“菁英人才计划”任期考核与诚信监督管理办法

来源:发布时间:2022-08-29浏览:508

  第一条 为全面优化人才创新发展生态环境,进一步规范人才任期考核体系,强化诚信监督,提升高层次人才队伍整体素质,结合罗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菁英人才计划”任期考核工作坚持科学、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人才所在领域特点,设置不同的评价侧重点。评价内容主要包括道德品质和业绩贡献两方面。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罗湖区已入库管理的各领域人才。

  第四条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菁英人才计划”任期考核工作。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人才办)负责“菁英人才计划”任期考核的管理协调工作。

  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局等单位负责统筹和指导本领域特聘岗位人才任期考核相关工作。

  用人单位负责任期考核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对考核结果负有主体责任。人才任期内更换单位的,由现用人单位牵头组织实施任期考核,由人才本人协调原用人单位配合实施。

  第五条 人才任期与人才卡有效期同步,从人才卡颁发之月起,任期最长为5年。特聘岗位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任期考核为年度考核,已入库管理的高层次人才每年必须参加考核。任期内最后一次考核应综合以往年度考核情况进行一次任期工作情况全面评价。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要求,根据本行业工作特点、具体工作性质和业绩评价标准,认真开展任期考核评估工作,采取自评与他评相结合的方式,对人才道德表现、工作实绩进行全方位考察评价。对确有必要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专家评审、同行评议、匿名投票、召开评审会等方式开展考核评估。

  第八条 人才任期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道德品质和业绩贡献两方面:

  (一)道德品质评价。用人单位对人才任期的道德品质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乐于奉献和团结协作的科研精神,科学严谨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等。

  (二)业绩贡献评价。业绩贡献评价内容由其用人单位根据行业特点、业绩评价标准和人才层级确定,重点评价人才的创新价值、工作能力、科研成果、产业贡献、荣誉奖项、学术影响、社会贡献、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等情况。

  第九条 任期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人才向用人单位提出任期评估申请,填写《罗湖区“菁英人才计划”任期评估备案表》(以下简称《评估备案表》),简述个人任期年度内的道德品质、业绩贡献等情况,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二)单位评估。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后,按照本办法要求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填写《评估备案表》中用人单位填写部分,并确定初步评估结果。

  (三)内部公示。评估结果应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个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用人单位反映,用人单位应对所反映的情况和问题进行认真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对评估结果予以更正并重新进行公示。

  (四)提交评估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用人单位确认评估结果后,将《评估备案表》以及其他评估工作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区人才工作部门,区人才工作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对评估结果进行备案,备案后告知申请人评估结果。

  (五)事后核查。区人才工作部门定期组织开展评估情况核查工作,以抽查形式对评估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对确有必要的可采取答辩会、现场调查等核查方式。如发现有任期评估程序不规范情况的,视为该任期年度评估结果不合格;如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收回“罗湖优才卡”,并按规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人才待遇。

  第十条 任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一条 人才在任期年度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可定为优秀:

  (一)获得重大科研或学术成果,技术处于国际、国内领先水平,具有国际国内市场竞争优势;

  (二)在科技创新中发挥突出领军作用,应用技术成果转化程度高,并取得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在任期内晋升为更高层级的;

  (四)其他在本行业范围内作出突出成绩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可直接判定为不合格:

  (一)个人年度考核不合格(或不称职)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估结果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估的;

  (四)有违反科研伦理、科研诚信等不诚信行为记录,或对用人单位上述行为记录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五)有重大行政处罚记录,或对用人单位上述行为记录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六)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对用人单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七)在深圳市公共信用平台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八)经核查发现任期评估程序不规范的。

  第十三条 参评人才未达到优秀层次,且不存在不合格情形的,可评定为“合格”。

  第十四条 年度任期考核结果与人才所享受的奖励补贴和服务保障挂钩。

  (一)人才任期考核结果为“优秀”的:

  1.继续享受相关高层次人才服务;

  2.教育、卫生领域人才继续享受特聘岗位人才奖励;

  3.优先推荐担任“两代表一委员”;

  4.优先推荐参加市、区人才研修等活动;

  5.在适当范围内给予通报表扬。

  (二)人才任期考核结果为“合格”的:

  1.继续享受相关高层次人才服务;

  2.教育、卫生领域人才继续享受特聘岗位人才奖励。

  (三)人才任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1.取消其人才资格,停止相关高层次人才服务;

  2.教育、卫生领域停止发放特聘岗位人才奖励;

  3.5年内不再受理其有关“菁英人才计划”业务申请;

  4.对情节严重的,追缴奖励补贴资金,按照政府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菁英人才计划”政策奖励补贴实行诚信承诺制申报。申报单位、申报人应确保申报资质符合要求,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合法性负责,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承担违反诚信申报规定的法律责任。对申报单位、申报人所作出的书面承诺,受理部门有权进行信用监管和事后稽核,申报单位、申报人应配合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申报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取消其申报资格;

  2.取消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罗湖区“菁英人才计划”政策奖励补贴申请;

  3.对已经取得奖励补贴的,由奖励补贴发放部门对奖励补贴资金予以追缴;

  4.对已经认定为人才的,由服务业务部门停止相关人才服务;

  5.如有租住人才住房的,需于一个月内向区住房和建设局退出所租住的人才住房;

  6.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单位5年内组织申报“菁英人才计划”政策奖励补贴资格。

  第十八条 任期内人才与罗湖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或人才创业项目终止,或项目注册地、纳税地、统计关系地迁出罗湖的,由各项服务业务部门停止相关人才服务,所获得一次性奖励补贴原则上无需退还,但申请指南另有规定需要退还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特聘岗位人才聘期内可提出特聘岗位解聘申请。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设岗单位应予提前解聘:

  (一)个人年度考核不称职,特聘岗位年度考核不合格或绩效评估不合格的;

  (二)未经评聘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同意更换工作单位的;

  (三)违反科研伦理的;

  (四)弄虚作假,学术不端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五)严重违法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存在其他严重情形,并造成严重后果,应当予以提前解聘的情形。

  特聘岗位被解聘的,由主管部门报区人才工作局备案,由资金发放单位终止奖励发放,由各项服务业务部门停止相关人才服务。

  第二十条 任期考核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各单位年度人才工作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人才团队任期考核和诚信监督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20日起实施,由区人才工作局负责解释。

  附件:罗湖区“菁英人才计划”任期评估备案表



附件:

附件:罗湖区“菁英人才计划”任期评估备案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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