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
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普瑞华所)
来源:发布时间:2019-04-25浏览:2532深财书〔2019〕139号
当事人:深圳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地 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桃园路147号南景苑大厦25N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8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和资产评估机构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8〕33号)要求,我局派出检查组对深圳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普瑞华所)进行了专项检查。经调查的违法事实及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下:
一、经调查的违法事实
普瑞华所未妥善保管“PRH内审字[2017]D1114号”“PRH内审字[2017]D1090号”“PRH内审字[2017]D1138号”相关审计报告的业务档案,致使档案资料灭失,无法提交档案供检查组检查。
普瑞华所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二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妥善保管业务档案,并对业务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会计师事务所检查结论和财政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保管业务档案,致使档案资料损毁、灭失的,由市财政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普瑞华所处以罚款三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普瑞华所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缴纳上述罚款(详见《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并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我局财政监督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权利告知
普瑞华所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
2019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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