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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补贴项目

【宝安区】深圳市宝安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及奖补申领操作细则

来源:发布时间:2020-08-18浏览:4983

根据《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实施办法(试行)》(深宝规〔2016〕11号)及《宝安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深宝规〔2016〕1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一、宝安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材料

  1、《深圳市宝安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1);

  2、基地运营方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材料;

  3、基地场地使用证明:自有物业提供房产证明;租赁场地提供租赁合同。

  4、基地的总体情况报告(附件2):包括建设的基本情况、基地运营管理情况、创业孵化服务情况、入驻企业情况和未来发展规划等。

  5、已入驻基地孵化的15个(含)以上创业实体清单(附件3)、创业孵化协议及营业执照。

  以上均提供纸质材料,第(1)、(4)项提供原件及电子版文档,第(2)、(3)、(5)项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及电子版照片。

  二、宝安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流程

  1、公告

  区人力资源局向社会发布公告,每年开展一次基地认定工作。

  2、受理和初审

  在公告的规定的时间内,各街道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创业孵化基地的推荐工作,并负责基地申报材料的受理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送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3、现场勘查和复审

  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根据基地申报材料,组织开展现场勘查,并根据勘查情况,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报送区人力资源局。

  4、专家评审

  区人力资源局组成专家评审组,根据申报材料及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部门、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意见,对申报机构进行评审。

  5、公示

  评审通过的,区人力资源局对拟认定的基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6、认定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影响基地认定的,区人力资源局印发认定文件,颁发证书并授牌。

  三、奖补申领

  (一)创业孵化基地奖补

  1、申请条件

  (1)申请奖补的创业孵化基地是在宝安区建设的;

  (2)申请奖补的创业孵化基地已被各级人力资源部门认定为国家、省、市、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申请国家、省、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奖补的,必须先获得宝安区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

  2、奖补标准

  在宝安区建设的创业孵化基地被各级人力资源部门认定为国家、省、市、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3、申请材料

  (1)宝安区创业孵化基地奖补申领表(附件4);

  (2)政府部门出具的基地认定文件;

  (3)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营业执照;

  (4)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纸质文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第(1)项收原件,(2)-(4)项验原件收复印件及电子版照片。

  4、审批程序

  (1)符合奖补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向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负责审核;

  (2)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根据本年度申请国家、省、市、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奖补的名单,对拟奖补的对象和金额等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3)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影响奖补申请的,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按规定报区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审定;

  (4)区人力资源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二)帮扶创业实体成功创业奖补

  1、申请条件

  (1)申请方已被认定为区级或区级以上创业孵化基地;

  (2)申请方帮扶创业实体成功创业(企业正常经营并纳税满一年)。

  2、奖补标准

  每成功帮扶一个创业实体给予1万元奖补。

  3、申请材料

  (1)宝安区帮扶创业实体成功创业奖补申请表(附件5);

  (2)经区人力资源局备案的创业孵化协议(附件6);

  (3)被帮扶企业的营业执照、纳税证明(无纳税额限制)和社保正常缴交等相关证明材料;

  (4)创业孵化机构与自主创业人员签订的租赁合同;

  (5)宝安区创业孵化服务记录表(附件7);

  (6)宝安区自主创业人员信息表(附件8);

  (7)申请方的营业执照;

  (8)申请方的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单位盖章)。

  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纸质文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第(1)项收原件,(2)-(8)项验原件收复印件。

  4、审批程序

  (1)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每年集中受理一次帮扶创业实体成功创业奖补申请,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组织创业指导专家对申请材料开展评审;

  (3)评审通过的,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对拟补贴的对象和金额等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4)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影响奖补申请的,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按规定报区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审定;

  (5)区人力资源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附件:

  1、宝安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2、创业孵化基地总体情况报告

  3、已入驻基地孵化的创业实体清单

  4、宝安区创业孵化基地奖补申领表

  5、宝安区帮扶创业实体成功创业奖补申请表

  6、宝安区创业孵化服务协议书

  7、宝安区创业孵化服务记录表

  8、宝安区一对一创业指导专家服务记录表

  9、宝安区自主创业人员信息表(孵化版)

附件:

附件1: 宝安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docx

附件2:创业孵化基地总体情况报告.docx

附件3:入驻基地孵化的创业实体清单.docx

附件4:宝安区创业孵化基地奖补申领表 .docx

附件5:宝安区帮扶创业实体成功创业奖补申请表 .docx

附件6:宝安区创业孵化服务协议书 .docx

附件7:宝安区创业孵化服务记录表 .docx

附件8:宝安区一对一创业指导专家服务记录表 .docx

附件9:宝安区自主创业人员信息表(孵化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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