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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补贴项目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企业上市若干政策

来源:发布时间:2019-05-07浏览:3207

第一条 宗旨 为发挥产业资金导向作用,鼓励福田区企业直接融资,培育上市后备企业,打造上市企业集聚地,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支持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福田区的完成辅导备案、完成上市辅导、境内外上市的企业,上市后备企业、上市服务机构,经区政府同意开展上市相关专题活动的主办方。

第三条 境内上市支持

(一)辅导备案支持。对在有关监管机构辅导备案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支持

(二)完成上市辅导支持。对上市申请材料获有关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的企业,给予150万元一次性支持

(三)境内上市支持。对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支持。

此项支持资金应当用于企业经营发展、公司高管及骨干团队激励。

第四条 境外上市支持 对福田区企业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在香港、纽约、伦敦、东京、新加坡、纳斯达克等境外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不含小额资本市场NSCM和柜台交易)的,给予150万元一次性支持。此项支持资金应当用于企业经营发展、公司高管及骨干团队激励。

第五条 上市后备企业支持 2018年1月1后,获得知名投资机构(清科年度排名或投中年度排名前20名)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依条件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此项支持资金应当用于企业经营发展、公司高管及骨干团队激励。

第六条 上市服务机构支持 鼓励辖区中介机构为辖区企业提供上市专项服务,对协助企业完成境内外上市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上市服务机构,给予每机构每项目最高50万元的服务费用支持。此项支持资金应当用于企业经营发展、公司高管及骨干团队激励。

第七条 购房支持 对上市企业、完成上市辅导企业在福田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购房价格最高10%,给予不超过3000万元的支持,分三年支付。获得支持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

第八条 上市企业年费支持 对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给予上市公司年费支持

 专题活动支持 经区政府同意,开展促进企业上市相关专题活动的主办方,经事前备案、事后审计的,按审计金额的50%,给予年度最高100万元支持。

 限制和除外情形 政策支持项目均可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综合贡献的限制。

第十一条 附则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0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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