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坪山区2018年年度“四上”企业入库审核确认工作的通知
来源:发布时间:2018-10-13浏览:5835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年度和2019年月度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的通知》(国统办普查字〔2018〕87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四上”企业入库审核确认工作,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对象
坪山区所有企业。
二、材料报送时间
2018年11月15日前。
三、审核内容
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企业规模及营业范围等情况。
四、提交资料
(一)所有单位需提供以下共性材料:
1.《法人单位基本情况》(附件1);
2.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二)工业单位还需提供:
1.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的《利润表》复印件;
2.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4.企业生产经营场地入口的实地照片(需有企业名称的挂牌);
5.生产加工现场的设备照片;
6.新开业(投产)单位还需提供市、区发改部门(或经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或备案)文件复印件或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
(三)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供:带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字样和住建部门公章页面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供:
1.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的《利润表》复印件(若无月度表,则提供最近1个季度的报表复印件);
2.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五)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还需提供:最近连续3个月的《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商品销售和库存》(E204-3表)(附件2)。
(六)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供:
1.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若无月度表,则提供最近1个季度的报表复印件);
2.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七)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还需提供:最近连续3个月的《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经营情况》(S204-3表)(附件3)。
(八)服务业单位还需提供:
1.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若无月度表,则提供最近1个季度的报表复印件);
2.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3.对营业收入不达标,从业人员满50人的新纳入企业,还需提供从业人员缴纳社保证明。
五、资料报送方式
请将纸质资料交至坪山区发展和改革局(统计局)或将电子资料发送至邮箱dengbili@szpsq.gov.cn。
六、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蔡宗发、邓必利
联系电话:0755-89217176、0755-86547432、0755-84622771
联系地址:深圳市坪山区坪山大道333号区委区政府大楼309办公室。
深圳市坪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10月8日
附件下载:
附件1:法人单位基本情况.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