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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深圳市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资助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来源:发布时间:2018-01-11浏览:4237

  为提高流通标准化、信息化、集约化水平,提升流通效率,降低流通成本,商务部、财政部决定在17个城市开展供应链体系建设试点。我市是试点城市之一。根据《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供应链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发〔2017〕337号)要求,结合深圳实际,我委牵头制定了《深圳市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资助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共八章,三十二条。

  一、明确扶持方向。根据《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供应链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市产业实际情况,《实施细则》主要支持三个方面,分别为:物流标准化建设、智慧供应链平台建设和追溯体系建设方面。

  二、明确支持条件。《实施细则》第四章明确了支持条件。申报物流标准化建设、智慧供应链平台建设和追溯体系建设的项目,分别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条件明晰且具有确定性。

  三、明确支持标准。《实施细则》第四章明确了支持标准,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其实际投资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具体项目不同,补贴比例存在一定差异,一般项目补贴比例为30%,带有公益性的项目补贴比例为50%,物流标准化方向有关的托盘费用补贴比例为15%。

  四、明确申报材料。《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列出了申报项目提交的材料,共七项材料,为企业申报项目提供指导。

  五、明确审核方式。《实施细则》第六章规定了审核方式。共分为八个环节,包括项目初审、专家评审、核定资助项目、项目公示、监督检查、验收及资金拨付等环节。这是项目审核的依据,内容具有可操作性。《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特别提出不予受理的项目的情形,共四大类,涵盖财政、审计、海关、工商等方面处罚及申报单位项目预期未验收及验收不合格的情况。

  附件:1.《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供应链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发〔2017〕337号)

  2.深圳市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资助实施细则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12月26日

附件:

附件1-2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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