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补贴项目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现代服务业项目申请指南
来源:发布时间:2017-11-02浏览:4596一、编制依据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
二、支持对象
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现代服务业企业或机构。
三、支持项目
序号 | 类别 | 项目说明 | 支持额度 | 备注 | ||
1 | 落户支持—网点落户支持 | 设立区域中心支持 | 经备案,对大型连锁企业在福田区设立区域中心。 | 可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 前置 备案 | |
开设旗舰店、专卖店支持 | 经备案,对国际、国内知名、高端品牌企业在福田区开设旗舰店、专卖店。 | 每个单店可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注册为独立法人单位的,可同时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可支持300万元。 | ||||
对中国国际消费电子展示交易中心等市、区重点建设项目引进一线品牌旗舰店的。 | 给予特装支持,由项目单位提请方案,按“一事一议”方式审定。 | |||||
开设连锁门店支持 | 对获评“全国连锁百强”或“深圳市连锁经营50强”的企业,在福田区新开设连锁门店。 | 按经营面积,每个单店可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在福田区外(深圳市内)新开设连锁门店,相应支持标准减半执行。每家企业年度最高可支持300万元。 | ||||
2 | 落户支持—产销分离支持 | 对产销一体的工业企业在福田区新设立独立法人的销售公司,纳入福田区商业统计且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 | 对新设立的销售公司可按销售额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 |||
3 | 落户支持—电商销售落户支持 | 对网络商品销售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在福田区落户并纳入本区商业统计的。 | 可按实缴注册资本、网络商品销售额,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 |||
4 | 认定支持—连锁商业企业支持 | 对上年度获评“全国连锁百强”或“深圳市连锁经营50强”的企业。 | 可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的认定支持。 | |||
5 | 认定支持—专业服务业百强支持 | 对上年度获评中国100强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公司等专业服务法人企业。 | 给予最高50万元的支持。 | |||
6 | 认定支持—旅游企业认定支持 | 旅行社认定支持 | 对上年度获评国家“百强旅行社”、省“百强旅行社”、市“二十强旅行社”的旅行社。 | 可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认定支持。 | ||
“绿色饭店”认定支持 | 对上年度新认定的“绿色饭店”。 | 给予一次性20万元支持。 | ||||
7 | 认定支持—商贸企业认定支持 | 对上年度国家、省、市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或“服务贸易重点企业”的企业。 | 可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认定支持。 | |||
8 | 认定支持—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支持 | 对上年度认定或新落户福田的国家、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 | 可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认定支持。 | |||
9 | 经营支持—品牌连锁支持 | 对品牌连锁商超、酒店、餐饮管理公司。 | 可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 |||
10 | 经营支持—商业增长支持 | 对纳入福田区商业统计,年销售额10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年营业额2000万元以上的住宿企业和餐饮企业。 | 按销售额(营业额)、增长率,可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 |||
11 | 经营支持—电商销售运营支持 | 对纳入福田区商业统计且年度网络商品销售额(营业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自营交易平台企业。 | 可按网络商品销售额(营业额)、增长率,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 |||
12 | 经营支持—专业服务业经营支持 | 对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法律、财税、评估、会展、质检技术、知识产权等专业服务业企业。 | 按营业收入、增长率,给予最高200万元的经营支持。 | |||
13 | 经营支持—旅游企业经营支持 | 旅行社入境经营支持 | 对上年度接待入境游客在3000人次以上的旅行社。 | 给予最高20万元的经营支持。 | ||
酒店入境经营支持 | 对上年度接待入境游客在1万人次以上的酒店。 | 给予最高30万元的经营支持。 | ||||
酒店营收经营支持 | 对纳入福田区统计范围,上年度营业额3000万元以上的酒店。 | 给予最高50万元的经营支持。 | ||||
14 | 购置办公用房支持 | 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专业服务业企业。 |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企业,于2016年1月1日后在我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可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每年度最高支持300万元。所购房屋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 |||
国家、省、市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或“服务贸易重点企业”及上年度进出口额超百亿人民币的外贸企业。 | ||||||
15 | 人才培训支持 | 由辖区专业服务龙头机构举办或组织参加的行业内高端培训,培训内容对从业人员专业素质提升和职业发展具有较强影响力的,经备案的。 | 可按最高每人培训费用的30%,给予该培训项目不超过30万元的经费支持。 | 前置 备案 | ||
16 | 质量提升支持—商贸企业提升经营环境和服务质量扶持 | 对大型购物中心、专业市场和商贸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平台和先进设备提升经营环境、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项目建成并经专项审计。 | 可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每家企业每年可申报一个项目。 | |||
17 | 质量提升支持—农产品可溯源、冷链体系、基地建设支持 | 农产品可溯源支持 | 对新建立农产品可溯源系统的农业企业,经备案,项目建成并经专项审计; | 可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 前置 备案 | |
对已建成系统,并已实行农产品可溯源管理的农产品连锁经销企业,经备案的。 | 按年销售量,给予最高30万元的支持。 | |||||
农产品冷链体系支持 | 对注册地在福田区,于2016年1月1日后建立农产品冷链体系的农业企业,项目建成并经专项审计。 | 可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4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 ||||
农产品基地建设支持 | 对2016年1月1日后在福田区外建设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农业企业,经备案的。 | 按生产规模,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可每年连续给予支持。 | 前置 备案 | |||
18 | 开拓市场支持-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配套支持 | 信息化系统建设和改造项目配套支持 | 对获得市跨境电子商务通关监管场所的信息化系统建设和改造项目以及跨境电商物品查验设施建设和改造项目资助的企业。 | 按其获得上级财政支持额度的50%,最高100万元的配套支持。 | ||
跨境电商“阳光化”通关试点配套支持 | 对获得上级为实现与市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系统对接而开展的信息化系统(交易或服务平台)建设和改造项目支持的各类参与跨境电商“阳光化”通关试点的企业。 | 按其获得上级财政支持额度的50%,最高25万元的配套支持。 | ||||
19 | 开拓市场支持—保费支持 | 出口信用保险支持 | 对规模以上企业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五家深圳分公司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 | 可按其实际支付保费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 ||
海外投资保险支持 | 对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企业。 | 可按其实际支付保费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 ||||
20 | 开拓市场支持—重点经贸活动支持 | 承办单位支持 | 对承办重点经贸活动的承办单位,活动完成并经专项审计。 | 可按实际发生活动费用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 ||
参展企业支持 | 对参加重点经贸活动的辖区企业。 | 可按实际发生活动费用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费用支持,包括展位、搭建、运输、设备租赁、宣传、人员差旅等费用。 | ||||
区政府组团的重点经贸活动支持 | 对由区政府组团参加的重点经贸活动,经事前审批,可对承办单位和参加企业实际发生的展位费、搭建费、展品运输费、设备租赁费、宣传推介费、人员差旅费、承办专项经费等费用。 | 最高可给予全额支持。 | ||||
21 | 园区支持—产业园区支持 | 在福田区建设的专业产业园,经备案的。 | 可根据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支持。 | 前置 备案 | ||
22 | 园区支持—园区企业房租支持 | 对入驻区政府认可的专业产业园区的企业。 | 按照最高30元/㎡/月的标准给予三年房租支持,每家企业支持面积不超过1000㎡。 | |||
23 | 公共平台支持 | 经备案,对2016年1月1日后在深圳市范围内新设立的专业公共服务平台。 | 可按投资总额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平台建设支持。 | 前置 备案 | ||
24 | 贷款贴息 | 辖区企业在深圳市任一银行贷款,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给予支持: 1.经认定的深圳市总部企业、福田区总部企业; 2.上年度在福田区纳税总额500万元(含)以上的属于商贸旅游、专业服务业、农业、外贸综合服务业及服务贸易等重点领域的企业; 3.上年度规模以上的外贸企业; 4.经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服务贸易重点企业”、“重点物流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 可按其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最长连续12个月实际支付的利息,按其贡献,给予最高30%,最高120万元的贴息支持。 | |||
25 | 特殊项目支持 | 对重点引进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其落户、办公用房支持、招才引智支持等。 | 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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